院党字【2022】2号
院属各部门:
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音乐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音乐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引导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音乐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评价与民主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以学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为测评依据。
第五条 凡我院注册在籍的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应依据本细则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成绩排名。
第二章 测评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为成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审核结果、解决投诉与争议。各班成立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流程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为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议、班级公示、学院复核和学校备案六个步骤。
(一)学生自评。学生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客观真实地提交相关综合素质测评证明材料。
(二)学生互评。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班全体学生互评工作。
(三)教师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开展教师评议工作。
(四)班级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本班学生的各项评价成绩和总成绩,向本班全体学生公示并接受监督,结果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五)学院复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至少3天。
(六)学校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测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C)包括主观性测评(S)、客观性测评(O)和增值性测评(V),其中主观性测评占5%,为学生互评分和教师评议分;客观性测评占90%,为学年度德智体美劳五大模块总分;增值性测评占5%,为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增值分。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Cn) =本学年主观性测评成绩(Sn)×5% + 本学年客观性测评成绩(On)×90% + 本学年增值性测评成绩(Vn)×5% (其中n=1,2,3,4;V1=0)
第九条 主观性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做总体性测评,所占权重分别为学生互评占50%,教师评议占50%。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在学生个人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学生互评由本班学生逐人进行评分后计算平均分,教师评议由辅导员以班为单位对学生进行评分后计算平均分。
第十条 客观性测评是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个方面的实际得分,所占权重分别为20%、65%、5%、5%、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客观性测评成绩(O)=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20%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65% +体育素质测评成绩×5%+美育素质测评成绩×5% +劳育素质测评成绩×5%
(一)德育素质测评和成绩计算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以学生的品行表现作为评价依据。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以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分为基准按比例进行折算,下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德育素质奖励加分+德育素质扣减分
(二)智育素质测评和成绩计算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和创新与创造能力
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课程成绩占80%,创新与创造能力占2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 课程成绩×80%+创新与创造能力得分×20%
1.课程成绩测评: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学习效果的考核成绩。
①课程学习成绩基于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计算,总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习成绩= 本年度平均学分绩点×10+50
②相关说明: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参看《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教务系统中可根据开课学期查询本年度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教务系统中课程属性为必修、限选、任选的课程参与计分,课程属性为公选的课程不参与计分;出现补考的课程,该课程学分绩点在测评时计为0;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入缓考的学年测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2.创新与创造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创新与创造能力测评成绩=各项加分项分值之和
(三)体育素质测评和成绩计算
体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行为、体质健康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活动情况为测评依据。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公式如下:
体育素质测评成绩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50%+体育素质奖励加分*50%
(四)美育素质测评和成绩计算
美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以学生参与各级各类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影视等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参与各级各类诗歌、书法等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等情况为测评依据。
美育素质测评成绩由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和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组成,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美育素质测评成绩 =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50%+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50%
(五)劳动教育素质测评和成绩计算
劳动教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以学生参加日常劳动、社会实践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劳动教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教育素质测评成绩=日常劳动分+社会实践分+减分项
第十一条 增值性测评是指每一学年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增值计算,指标为学年综合素质增值分。计算方式为:先用本学年客观性测评成绩(五大模块总分)减去上一学年客观性测评成绩(五大模块总分),然后将所得差值除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的最高差值(max),最后将所得比值乘以 100,用ΔV表示。ΔV最低分为 0(负值均计为 0),其公式如下: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为100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根据成绩可分为五个等级:优秀≥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70分,70分>合格≥60分,不合格<60分。
第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学院可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及参考内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测评具体内容和加减分标准。同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学生的发展信息进行收集,促进和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立体式综合评价。
第五章 测评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结果应用
1.学生个人或集体开展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2.评定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3.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4.审批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5.毕业生鉴定工作和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6.帮助学生了解自身素质发展整体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学校人才培养相关政策文件制订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2级学生开始施行,由音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音乐学院德育素质测评项目及主要内容(主要以学生品行表现作为评价依据) |
类别 | 项目 | 内容 | 等级 |
| 得分(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德育 活动 | 参加升旗仪式 | 校级 |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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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升旗仪式中作为代表讲话 | 校级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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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参加各类讲座、报告会、座谈会(以学院记录为准) | 校级、院级 |
| 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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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以红色为主题的思政活动、法治教育讲座、思政研究性学习活动等(以学院记录为准) | 校级、院级 |
| 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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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比赛、辩论赛、征文比赛、微电影大赛、网络文化竞赛 | 校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胜奖 | 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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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胜奖 | 1、0.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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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主题团日活动(以学院记录为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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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退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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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生、团员代表大会 | 校级、院级 | 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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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反响 | 积极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先进事迹受到公开报道或表彰(如:见义勇为等) | 0.1-1分 | 经学院讨论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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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道的事迹,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认定 |
党团活动 | 按时参加湖南青马在线培训且顺利结业、按时上交党日活动、团日活动心得,按时参加党团日活动(以党团支部记录为准) |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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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校级青马骨干培养班并顺利结业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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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青马“优秀学员”或实践报告被评为“优秀实践报告” |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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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发展对象培训、预备党员培训并顺利结业 | 顺利结业、预备党员、中共党员 | 0.3、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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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 集体: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等称号,每个班级同学分别加(省级1分、校级0.5分)班长可再加(0.5分、0.3分 。班级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校级“优秀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称号,每个团员分别加(1分、0.5分)团支书可再加(0.5分、0.3分) | 具体根据学院记录为准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个人:“四型学生干部”“优秀干事”“优秀学委”“优秀支教老师”“优秀学委”“优秀心灵使者”“十佳学生干部”“魅力团支书”等荣誉称号等加0.5分,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干部标兵、优秀共产党员等加1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干加0.8分,优秀团员加0.5分 (本项以颁奖单位发文或颁发奖状为准;获得多个荣誉称号者,可累计加分,同时获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的,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按标兵加分) |
优秀志愿者(十佳歌手活动等)加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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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 2.5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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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分、1分、0.8分 |
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 | 1分、0.8分、0.5分 |
其他 | 无偿献血、捐款 | 0.5/次、0.2/次 | 须有献血证,一年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 | 0.1—1分 | 经学院讨论加分 |
减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违纪减分 | 学习生活 | 未完成青年大学习、学习强国 | 具体根据学院记录为准(代课或代签早晚自习的双方均扣3分) |
上课、早晚自习迟到、早退 |
上课、早晚自习旷课 |
课堂上睡觉、吃东西 |
将食物带进教室、将雨伞、奶茶、饮料、食物带进音乐厅内 |
缺席党员大会、党日活动 |
违纪处分 | 学校纪律 | 受到学院、学校通报、考试违纪等 | 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 | 综合测评为 不合格 | 并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
本学年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超过应参加次数一半以上者 | 综合测评为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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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行为者、由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结果对学院、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综合测评为 不合格 |
学校行政留校察看、党内或团内开除党(团)籍、 记过、留党(团)察看、严重警告、党(团)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党(团)内警告处分 | 思想品德定为不及格0分 思想品德定为不及格0分 |
损坏或偷拿琴房公物、花草、树木等,在教学区等禁烟区吸烟等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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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 | 迟到-0.2分 缺席-0.5分 |
琴房负责人:未关琴盖—1分;钢琴上物品杂乱、窗户贴纸、地面脏—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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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而定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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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乱停乱放,未报备车辆信息 | —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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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假期社会实践 | —0.5分 |
宿舍生活 | 擅自调整宿舍或不服从学院住宿安排的 | —2分 | 具体根据学院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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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归者、夜不归宿、不经管理部门批准留宿外人 | -1/次、-2/次、 -0.2/次 |
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在宿舍及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赌博行为(学生手册上明令禁止) | -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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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闹事 | —3分/次 |
公共环境 | 在教室寝室墙壁上乱涂乱画、脚印、破坏公共财产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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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学院或学校活动需要班级参加而班级弃权,每次班委会成员-0.2分;其他同学-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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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交学杂费 | -2 |
未按学院要求上交假期社会实践报告、科创竞赛已被立项未上交作品 | -0.5 |
同一违纪行为受多次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扣分。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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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学年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超过应参加次数一半以上者、本学年内收到校级、院级四次以上(含四次)通报批评者、本学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待处分者、受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者 | 不合格0分 |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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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音乐学院智育素质测评项目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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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科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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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参考内容 | 类别 | 标准 | 加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1.个人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一、二、三等奖,院级、校级一、二、三等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优胜奖 | 6.5、6、4、2、1.5 | 团体项目获得奖项,得分不均分,每个人都按获得名次加分(个人获奖与国家政府机关无关的,在此基础上折半加分) |
省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优胜奖 | 4.5、4、3、1.5、1 |
市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优胜奖 | 3.5、3、1.5、1、0.8 |
校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优胜奖 | 2.5、2、1、0.8、0.5 |
院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优胜奖 | 1.5、1、0.8、0.5、0.3 |
二、学术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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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参考内容 | 标准 | 加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作品 | 按要求上交作品、立项未结项、立项结项后 | 0.5、1、0.5 | (1)所有立项项目都必须上交作品,未按规定上交作品的不加分,并按上交作品本应加的分值倒扣相应分数 (2)项目其他参与人(申请书上有名字并实际参与,以项目主持人提名认可为准) |
立项项目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胜奖 | 4、3、2、1.5 |
三、等级考试或职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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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参考内容 | 类别 | 年级 | 加分 | 备注 |
| 英语 | 三级 | 大一、大二、大三及大四 | 1.5、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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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大一、大二、大三及大四 | 2、1.5、1 |
六级 | 大一、大二、大三及大四 | 2.5、2、1.5 |
普通话 | 一乙(大一、大二、大三) | 1 |
二甲(大一、大二、大三) | 1.5 |
二乙(大一、大二、大三) | 2 |
一乙(大四)、二甲(大四)、二乙(大四) | 1.5、1、0.5 |
计算机 | 一级 | 大一、大二、大三及大四 | 1.5、1、0.5 |
二级 | 大一、大二、大三及大四 | 2、1.5、1 |
其他(考取非本专业证书的)教师资格证(除音乐外)会计证、驾照、比赛证书(征文、辩论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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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借书和参加有关活动 | 1分(<=2分) | 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图书借阅数据(按月、季、年统计)进行1-2分的酌情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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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音乐学院体育素质测评项目及主要内容 |
体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行为、体质健康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公式如下:体育素质测评成绩=(体育素质奖励加分+体育素质减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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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竞赛 |
类别 | 参考内容 | 项目、等级、层次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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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级 | 个人 | 破纪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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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二三名)、三等奖(四至六名)、 优胜奖(第六名以后) | 2、1、0.8、0.5 |
集体 | 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二三名)、三等奖(四至六名)、 优胜奖(第六名以后) | 0.5、0.4、0.3、0.2 |
体育道德风尚 | 参加校运动会成员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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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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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参考内容 | 项目、等级、层次 | 得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准 | 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体育运动活动 | 运动会方阵、啦啦操 | 0.3、0.6 | 聘书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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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音乐学院美育素质测评项目及主要内容 |
“美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美育素质测评成绩由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组成,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美育素质测评成绩 =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50%+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50%。 |
一、文艺竞赛 |
类别 | 参考内容 | 项目、等级、层次 | 个人得分 | 团体得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以个人或团体形式参加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歌唱、舞蹈、书法、征文、演讲、摄影、绘画、微视频、海报设计、心灵手册制作比赛等文艺类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6.5 | 3.5 | 团体项目获得奖项,得分不均分,每个人都按获得名次加分(个人获奖与国家政府机关无关的,在此基础上折半加分) |
一等奖/金奖 | 6 | 3 |
二等奖/银奖 | 4 | 2 |
三等奖/铜奖 | 2 | 1.5 |
参与奖/优胜奖 | 1.5 | 1 |
省部级 | 特等奖 | 4.5 | 2.5 |
一等奖/金奖 | 4 | 2 |
二等奖/银奖 | 3 | 1.5 |
三等奖/铜奖 | 1.5 | 1 |
参与奖/优胜奖 | 1 | 0.8 |
市厅级 | 特等奖 | 3.5 | 2 |
一等奖/金奖 | 3 | 1.5 |
二等奖/银奖 | 1.5 | 1 |
三等奖/铜奖 | 1 | 0.8 |
参与奖/优胜奖 | 0.5 | 0.6 |
校级 | 特等奖 | 2.5 | 1.5 | 校级比赛包括新生普通话大赛、师范生五项全能大赛、十佳歌手大赛、院新生普通话暨口语艺术竞赛、院大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宿舍文化艺术节等 |
一等奖/金奖 | 2 | 1 |
二等奖/银奖 | 1 | 0.8 |
三等奖/铜奖 | 0.8 | 0.6 |
参与奖/优胜奖 | 0.5 | 0.4 |
院级 | 特等奖 | 1.5 | 1 | 院级比赛包括抄谱大赛、三独比赛等 |
一等奖/金奖 | 1 | 0.8 |
二等奖/银奖 | 0.8 | 0.5 |
三等奖/铜奖 | 0.5 | 0.3 |
参与奖/优胜奖 | 0.3 | 0.2 |
二、美育活动 |
参考内容 | 加分标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准 | 以班级代表或院代表身份参加院级及以上校园文化活动 | 艺术团、艺术类社团的文艺汇演、慰问演出、公益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等 | 0.2分/人/次 | 根据活动成效和负责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凭预约证明+场内自拍打卡且每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
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人文、艺术、公益、就业、学术类讲座;参加艺术实践工作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体验学习实践活动;参观剧院、音乐厅、美术馆、书法馆、博物馆等艺术场馆等 | 0.1分/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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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赛事等 | 0.2分/人/次 |
学院及学校各种晚会 | 演出人员、主持人 | 0.2分/人/次、0.5分 |
学院组织的并进行正式演出但未组织评奖的活动 | 参与者 | 0.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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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音乐学院劳育素质测评项目及主要内容 |
劳动教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以学生参加日常劳动、社会实践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劳动教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起始分为60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劳动教育素质测评成绩 = 日常劳动分+社会实践分+减分项。 |
类别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得分 | 备注 |
加分项参考内容及标 准 | 校内实践 | 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卫生清扫、“劳动日”“劳动周"等 | 0.2/次 | 一学年累计不超过2分 |
其中被评为“文明和谐宿舍”或“四型”宿舍的宿舍成员在学校组织的宿舍检查和周卫生大扫除检查中被抽查到的宿舍被定为“优秀”(>=90分)等级的。 | 0.5/次 | 寝室长再另加0.5 |
鼓励激发基层组织活动:自发组织班级、团支部活动成效较好,且学院或学校部门认可的活动(如:教室清扫、风扇清洗等)(注:需要提供活动策划、总结以及策划等相关材料)。 | 0.5/次 | 一学年累计不超过2分 |
| 参加校、院组织的支教活动 | 0.2/次 | 一学年累计不超过2分 |
岗位锻炼 | 学生干部任期内工作 | 校主席团加4分;院主席团加3分 | (同时是多个团队成员的,最多只能加3个;凡任期未满一学年者则不加分) |
校学生会部长/主任加2.5;学院部门部长加2.5;易班工作站站长(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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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长加2.5;团支书和学委加2.2;其他班委加1.5; 小百灵(主持队、舞蹈队、辩论队、合唱团、军乐团、民乐团、礼仪队、乐队等)负责人加1分;副队长/副团长加0.8分;成员加0.6分; 学院部门副部长加2分;自管会会长加1.5分;寝室长加0.5分;班主任助理加2分、军训教官加3分; 小百灵(主持队、舞蹈队、辩论队、合唱团、军乐团、民乐团等)副队长/副团长加0.8分其他成员加0.6分;小百灵青年志愿者协会年级负责人加0.2分 |
策划校园文化活动、赛事,积极组织社团、班级、团支部活动,工作表现突出获荣誉 | 主要策划者加1分 | 除各部门日常工作开展外,协助其他部门工作加1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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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 | 参加由政府机关、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短期志愿服务活动,如:南北门疫情防控值班 | 小于20个小时服务时长的不加分;大于/等于20-25个小时加0.5分;25-30个小时的加0.8分;大于30个小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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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标准 | 擅自调整宿舍或不服从学院住宿安排的 | —2分 | 如违反学生手册上明令禁止的事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并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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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归者、夜不归宿 | -1/次、-2/次 |
不经管理部门批准留宿外人 | -0.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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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在宿舍及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赌博行为(学生手册上明令禁止) | -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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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闹事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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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不合格、晚熄灯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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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学业警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积极作用,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业警示制度,是指针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思想、工作、生活等原因影响到正常学业的情况,老师通过与学生座谈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并为学生克服困难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基于对学生的影响程度,学生学业警示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学生学业警示的对象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三级警示
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
2.上课旷课2节及以上、自习缺席3次及以上;
3.痴迷于网络、恋爱和夜不归宿、校外租房、赌博等现象等。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二级警示
1.一学期内必修课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次;
2.学生有明显的厌学情绪,连续出现旷课现象;
3.在一学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学业三级警示。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一级警示
1.一学期内必修课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次以上(含3门次);
2.因不适应大学的学习,感觉受到挫折,有休学或退学想法者;
3.一学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学业二级警示。
第五条 学生学业警示处理程序
(一)每学期第一周,教学秘书将所有不及格学生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交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不及格情况,通过座谈会、谈话、联系家长、组织帮扶等途径,督促不及格学生高度重视开学初的课程补考,积极做好补考准备。
(二)学校统一安排补考后,教学秘书重新计算学分,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学业预警、退学预警、退学的学生名单。学生工作系统启动学业预警、退学预警工作。
1.学业三级警示,由班主任负责,班委会配合。班委会向班主任提出学生一学期的学业状况,经认定班主任对该生提出学业警示,提醒该生学业出现问题,由班主任谈话和班级座谈会相结合,帮助该生分析原因,重新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
2.学业二级警示,由年级辅导员参与,班主任、班委会配合。经过对学生学业状况的认定,由辅导员组织座谈会,帮助该生分析原因,重新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改善学习方法,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并进行一学期的学业跟踪。
3.学业一级警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经过对学生学业状况的认定,由院领导与学生进行一对一的谈话,并联系家长(如学生家长到校最好),指定一名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对其进行一帮一互助,形成定期信息反馈。同时,班主任还要向学生家长统一寄发《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学业情况告知书》,告知家长学生在校学业情况,引起家长的重视与配合,提请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督促学生解决学业困难问题。
第六条 学业预警工作实行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实施。
第七条 做好学生学业预警工作材料的整理与归档。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谈话记录、《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学业情况告知书》和其回执由学院整理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音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营造和谐融洽的宿舍氛围,建设学生宿舍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更好体现我院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基本任务是加强宿舍全面管理,培养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的良好习惯,确保宿舍安全,为学生提供清洁、安静、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同学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生活部,由负责宿舍管理工作辅导员统一领导。设部长1人,副部长4人、组员若干。各宿舍设立寝室长。主要职责是协助学院和督促学生执行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协助搞好寝室清洁卫生和治安消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第五条 宿舍实行个人值周制度,宿舍长负责在学期初制定好一学期的个人值周表并上报宿管部。宿舍每人每周轮值,负责与监督宿舍一周内务整理。每周宿舍加减分将纳入值周同学个人学期的综合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需进入学生宿舍的,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的,须持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材料,经宿舍管理员查验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八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在上述地方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或堆放物品,否则学校有权处置。
第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和淫秽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传播;严禁使用明火(包含存放和使用酒精炉及点蚊香、蜡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消防应急电源。严禁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包括:1.热得快、电磁炉、电饭锅等器具。2.电熨斗、电吹风、电卷(直)发器等器具。3.电冰箱、洗衣机、烘(甩)干机等生活家电。4.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5.无国家3C认证的伪劣电器及设备。
第十条 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插座开关,做到“人走电断”。
第十一条 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严禁将垃圾或杂物堆放宿舍门口或楼梯口,自觉将垃圾或杂物投送到一楼垃圾房内。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本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配合宿舍管理员工作,以宿舍为家,共创文明、清洁、和谐、安定的住宿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须在指定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时,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床位。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的学生,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擅自留宿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宿舍内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文明离校,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学生宿舍。
第四章 秩序与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学生宿舍晚上关闭宿舍楼大门时间为:星期五、星期六和法定假日23:30时,其余时间为23:00时。熄灯时间为:星期五、星期六和法定假日23:30时,其余时间为23:00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需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宿舍门卫处登记后方能进入。禁止私自攀越宿舍楼围墙、栏杆、安全门进入宿舍。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吸毒、贩毒、打架斗殴。学生禁止用哑铃、砖块、家具等重物在寝室阳台上压晒衣服、棉被等。不得在宿舍区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枪械、器具等。
第十九条 保持作息时间宿舍的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哄闹及乱扔、乱砸。在宿舍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干扰他人为前提,不得在宿舍区域内高声播放音响设备,休息时间不得吹、拉、弹、唱、跳。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从事封建迷信、宗教、经商等活动,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狗、猫等动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非运动区内踢足球、滑旱冰、打球等;不得践踏宿舍周围的草坪、攀折树木、摘花、摘果或打鸟。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共同维护宿舍公共环境卫生,主动参加宿舍公益劳动。保持浴室、厕所等设施的完善和下水道畅通;禁止在宿舍区、宿舍内乱画、乱写、乱贴、乱倒、乱丢、乱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搞好宿舍内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各宿舍应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垃圾清扫后分类装袋并自行投放至宿舍楼指定垃圾桶内,保持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整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五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是指学生宿舍内由学生直接或间接使用,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资源的总和,包括门(含锁)、窗、玻璃、桌、椅、床、柜、热水系统、水电系统(含水表、电表)、盥洗系统、排污系统、风扇、墙面、地面等所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爱护宿舍公物、保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不得故意破坏宿舍大门、防盗网、围栏等设施。宿舍设施如出现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可在本栋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值班室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后勤处安排维修;学生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门窗、家具、照明及水电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损坏者,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的使用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实行登记制
1.学生在宿舍里单独使用的公共财产(如床、桌、柜、椅、钥匙、智能卡等),由学生在入住时签名确认,承担保管责任。
2.学院在本学院学生宿舍整体移交时,根据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台帐,对学生退、住宿舍公共财产进行对照检查,并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3.学生在宿舍里共同使用的公共财产(如门、窗、热水系统、盥洗系统、排污系统、风扇、水表、电表、墙面等),由寝室长签名确认。
(二)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承担监管责任。
2.学生对宿舍里单独使用的公共财产(如床、桌、柜、椅、钥匙、智能卡等)承担保管责任。
3.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宿舍管理员按财产登记卡进行验收,完整无损、数量相符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4.学生工作部、学院对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资产完好。
(三)严格追责,落实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损坏主体责任
1.单独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共财产,人为损坏后由使用者赔偿。
2.共同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如人为损坏且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共同赔偿。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学生宿舍卫生成绩(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检查结果为基本依据),按照值周学生学期内值日成绩的平均分按照优秀(97-100分)、良好(94-96分)、达标(90-93分)三个等地在个人综合测评能力分分别对应加6分、4分、1分。
(二)寝室长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寝室长由本宿舍学生选举产生。寝室长工作态度认真、办事效率良好,宿舍分学期平均高于90分给予综合测评加德育分2分。
(三)学生宿舍卫生成绩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检查结果为基本依据,宿舍卫生实行个人值周制,个人每次得分低于90分的,值日生个人每次德育减分如下:80-89减1分,70-79减2分,60-69减3分,60分以下减5分。学期宿舍平均分低于80分,每位成员再减2分。
(四)学院每周通报一次宿舍卫生成绩,低于90分的宿舍为“限期整改宿舍”,生活部对“限期整改宿舍”进行跟踪检查。同一学期内,连续三周被列为“限期整改宿舍”升级为“全面整改宿舍”,由学工办协同班主任、班长、寝室长对宿舍进行全面整改。
(五)对列为“全面整改宿舍”的全体成员、单周成绩低于60分人员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同学,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涉及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由所在支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另行处理。涉及的学生干部将酌情加重处理并由学工办进行职务问责、直至撤销职务。已列入贫困生库的确实个人原因造成的,经全面调查和研究,原则上不考虑各类补助或追回相关资助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宿舍违纪处理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音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