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22】3号
院属各部门:
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音乐学院党务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
音乐学院二级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党组织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不断提升中心组成员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与决策能力,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两个务必”要求,切实加强党总支思想理论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大的政治保障和思想保障。
二、成员构成
学院中心组主要由学院党总支委员和教工支部书记、学生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党员骨干教师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学习讨论。学院党总支是学院中心组学习的责任主体,书记为组长,同时配备学习秘书,负责学院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根据学校指导性计划制定本院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开展学习活动。
三、学习内容
围绕时代主题和当前改革与建设的实际,从三个层面组织学习内容:一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学习时事政治、法律知识、教育理论、管理知识、科学知识、历史知识等;三是围绕音乐学院的重大发展、改革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政策、资料、知识,并集中讨论,形成共识。
四、学习形式
学院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至少集中组织一次,根据实际可扩大范围。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专题宣讲与学习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线下学习与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采取专题讨论、专题报告、专题调研、观看录像等形式,可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主讲。专题讨论由总支书记事先根据学习内容列出讨论提纲,确定重点发言人,重点发言人应重点查阅有关资料,做好充分准备。
五、学习要求
1.制订学习计划。总支书记要根据上级组织的统一部署,制定好本年度学习计划。每次学习前,做出本次学习的具体安排,并提前发送给中心组成员。
2.强化集中学习。学院二级中心组成员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天。一般一个月学习一次;对上级临时布置的学习任务要及时组织学习。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学院党总支请假备案。
3.规范个人自学。党总支要根据形势与上级要求,指定中心组成员的自学必读书目;中心组成员要按指定的自学必读书目进行自学,并以专用笔记本做好自学笔记。
4.严格学习考勤。每次集中学习都要进行考勤登记,规定请假制度。学习内容要有详实记录,学习记录和笔记均要采用专用笔记本,不得与工作记录相互混杂。
音乐学院党总支“三会一课”制度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努力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音乐学院党总支下属各党支部要认真履行“三会一课”制度。
一、“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支部要统一安排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具体,讲究实效,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二、主要内容
1.支部党员大会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听取党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工作。
2.支委会是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学习内容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重大问题;决定提交党员大会议论的事项及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研究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重大事宜。
3.党小组会是以过组织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党小组活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党员汇报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4.党课是党组织结合学院工作情况及党员实际,采取集中授课的方法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思想、理论教育的重要形式。一般每月上党课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党规及党的有关知识等课程。
音乐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党总支委员会议质量,使党总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是党总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三条 党总支全体委员为出席会议人员,其他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时,可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党总支干事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等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请假的委员通报。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会议与指示精神,研究和检查落实情况。
2.落实学校党委的文件、决议、决定和批示问题。
3.讨论决定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4.讨论决定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的建设问题。
5.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问题。
6.审批党支部的选举结果、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罚等。
7.讨论决定年度教师会议及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定期听取行政领导通报教学工作情况。监督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
9.其它需要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等推荐,奖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助学金发放,学生处理、处分,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的审定等。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及委员根据分工职责提出。行政工作需要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须由主管领导提出,经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会议应按审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凡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一般都应事先协调,重要事项应经过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需要会议决策的重大议题,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必要的论证评估,形成一个或多个可行性方案,并提前送各位委员预阅,然后在党总支委员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时,应对议题逐个讨论。首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发表意见或作必要的说明,对事先协调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如实提出;然后会议集中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书记(或主持人)对本议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并作出总结。在党总支委员会议上汇报工作或传达上级有关会议与指示精神时,应简明扼要,以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有充分的时间展开讨论。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形成的文件,凡需要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需要贯彻的,党总支委员应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党总支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以集体认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严格会议保密制度。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音乐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