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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编辑:科技处   加入时间:[2020-08-05]   阅读次数:[]

校属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市、县财政科研项目验收和结余资金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二级学院对财政科研项目验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逾期未验收项目(课题)负责人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验收。自查对象重点为截至20191231日执行期满且未完成验收的各级、各部门安排的财政科研项目。

2.各项目负责人对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尽快办理会计核算与经费报销。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截至2020年8月30日仍未使用完的部分,各单位须于9月20日前原渠道上缴国库。

3.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资金结转。

4.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财政科研项目验收自查和结余资金上缴工作,于2020年9月2日将学院签字盖章的自查情况(附件1和附件2)报送科研处,电子稿发科研处邮箱。

5.加强科研诚信联合惩戒,对逾期仍不提交验收材料或说明原因的,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终止或撤项程序办理,依据《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相关规定,将项目负责人纳入严重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予以3-5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面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归集至省科技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逾期未验收财政科研项目清单

      2.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清理表

      3.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湘科计〔2020〕24号)


衡阳师范学院科研处 计划财务处

2020年8月5日


附件1

XX单位逾期未验收财政科研项目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至日期:2020年9月30日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资金来源

项目主

管部门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负责人

金额(万)

到期时间

结余资金(万)

完成验收时间

备注














































































说明:资金来源是指省级、市级、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安排财政资金的行政部门;统计范围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且2020年8月3日之前仍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其中截至2020年9月30日仍未完成验收的在备注栏中标注预计完成验收时间。

填报部门: 填报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附件2

XX单位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清理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至日期:2020年8月30日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资金来源

项目主

管部门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负责人

金额(万)

验收

时间

验收时结余资金(万)

至今仍未使用资金(万)

是否上缴

备注









































































说明:资金来源是指省级、市级、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安排财政资金的行政部门;统计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项目验收且有结余资金的项目。

    填报部门: 填报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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