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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数据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与网络中心   责编:曾卫   审核:龙祖强   时间:2023-10-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数据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为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为了规范和促进学校数据资源交换管理,加快推动数据资源统筹建设与汇聚共享,增强学校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被数字量化的非涉密数据资源。学校进行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建设中开展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登记、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按照国家、部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数据资源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生产、采集、清洗、录入、存储、归档、运维、共享、应用的过程以及制定数据标准、数据服务规范、数据安全策略和实施数据审核的管理工作。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数据资源管理和使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共享、使用,实现信息系统与学校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中台)的互联互通,按照要求向数据中台提供共享的数据资源,并从数据中台获取和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信息与网络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与推进数据利用的机制;

(二)组织制定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规划和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执行《衡阳师范学院数据标准》,维护标准体系,监督标准执行;

(四)负责建立、维护数据中心,制定与执行数据服务规范;

(五)组织开展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负责落实划分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七)组织建立、编制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检查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数据生产部门包括数据资源管理相关的党政系统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作为权威数据的单一来源,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安排相应工作人员,负责配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等工作;

(二)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维护活动中遵循学校发布的《衡阳师范学院数据标准》;

(三)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中遵循“谁生产,谁负责”,确保数据的质量;

(四)通过数据中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五)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建立本单位的数据安全机制和制度规范。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校数据资源发展规划,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单位根据学校数据资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定期组织对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所建业务系统应与学校数据中台的互联互通。

第十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基础设施的共建共用工作,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采集与整合

第十一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各单位按照编制要求,开展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及更新等工作,确保其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履行公共

管理和服务需要,学校通过填报、抽取、导入等方式采集数据资源,可以直接采集,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或者通过与校属单位协商的方式,采集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合法、必要、适度、便捷原则进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基本要求,实现统一采集、共享使用,凡通过数据中台可以获取的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四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建设全校综合数据资源库和数据中台,整合汇集公共数据资源,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建立各类主题数据库。学校公共数据资源以统一集中管理为原则,各单位须将职责内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采集后及时汇集到学校数据中台。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承担数据资源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质量责任,数据责任单位在数据发生变化后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资源,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单位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五章 共享与开放

第十六条 学校数据资源由学校数据中心统一管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统一开发使用。涉及学校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严禁共享。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未经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学校内部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需要利用共享数据时,须出具书面申请文件和需求文档,并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

第六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是数据中台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单位,开展数据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数据提供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数据共享交换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学校发展造成损失的,由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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