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编辑: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7日  来源:  

 

 

  为了全面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注重政治性。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全面性。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地调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性。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四)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规范性。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增强党务公开的严肃性和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明确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一)明确公开主体。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党务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

  (二)明确公开事项范围。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纳入公开范围。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三)明确公开对象范围。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三、明确公开内容

  (一)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组织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2)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决策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4)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5)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有关情况;(6)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4)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5)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1)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情况;(2)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3)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4)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5)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6)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四)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公开范围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明确公开程序

  凡是应予公开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围绕应予公开的事项,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和时限等。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予以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必须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核,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审核其必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经过审核的职权范围内的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过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结合每个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

  党的组织在党务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收集党员、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出处理或者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进行反馈。

 

  五、明确公开方式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因事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方便知晓、便于操作、利于监督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主要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在党员活动室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可以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以及党务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做到载体和平台资源共享、统筹使用,实现共同规划、相互促进,协调运转、同步推进。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通过设置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单位网站(页)设立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例行发布工作机制,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三)探索党务公开新形式。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做到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相结合,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六、明确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适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定期公开的时间由有关党的组织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等工作情况,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即时公开。

  (四)适时公开。对暂不能即时公开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达到公开要求后适时公开。

  党的组织应当定期对需要调整的公开内容进行梳理研判,已经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发布。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七、明确公开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一)严格执行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党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定期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党的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明确公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条例》要求,健全完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好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执行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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