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二级培养单位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2.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健康原因而保留入学资格者,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入学前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2.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疾病且一年内难以治愈的;

3.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必须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学习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教育硕士为2.5年),实行25年弹性管理。凡修满规定学分、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和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申请,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从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转学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1. 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经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因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接收导师同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并公示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培养环节。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学办理

1.研究生转入学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二级培养单位考核同意后,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2.研究生转出学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后,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办理离校手续。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申请,应当在每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休养的课时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医院建议休学治疗者;

3.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的,应由本人或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副院长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上,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办理程序:

1.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申请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研究生行为表现证明,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一学期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下一学年内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或者所有课程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的;

3.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50学时),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60学时)的;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了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的;

7.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不归且逾期两周以上的;

9.应予以退学的其它情形;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主动要求退学的,须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家长及导师签字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提交校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退学研究生的学籍将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交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时,学校不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培养费,本人应退回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研究生业务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住宿费,住宿费余额退回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在规定的学制完成之前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除须达到毕业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1.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2.所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3.科研能力强,在提出提前毕业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本人署名第二作者,视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国内EICSSCI核心来源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1篇。

4.学位论文已经完成,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并提前进行答辩。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办理程序: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统一进行双盲评审。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达不到提前毕业要求的,按正常学习年限继续修读。

第三十八条 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的基本年限(如3年)缴纳。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所有学业,可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后),为我校在籍研究生,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原则上不再为研究生提供住宿。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期进行学籍注册,对未注册研究生学校将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其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或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又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被注销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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