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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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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2018-01-05 15:38  


工伤病人就医指南

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 原则上必须在协议医疗机构进 行,工伤职工确因病情危急, 必须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 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衡 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及 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治疗。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必须 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到经 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如病情危 急,可先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 24小时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未 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 伤职工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 批同意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双联处方,否则, 医疗费用基金不支付。

工伤病人入院须知

1、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 向医疗机构提供

     a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b 单位工伤介绍信

     c 《工伤保险手册》

    d旧伤复发的病人住院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核准的《衡阳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 转诊转院病人应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 《衡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因故当时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应向首诊医生和 定点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 料,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 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到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经办机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挂 帐管理,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与经办机构结算。没 有确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或门诊就医用药须知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 (急)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得超 15天量,品种数量不得超过4个,超量带药、带与工作 治疗无关的药不予支付;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用药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门诊目录外药品使用、特殊检查、治疗应填写 《衡阳市工伤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表》和《衡阳市工伤 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核准、经核准的检查、治疗费用方可报销。门诊实行双 联处方,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注明药品、检查和治疗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工伤病人用药须知

工伤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只能使用《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 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主管医师应填写《衡阳市工伤 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 方可报销。

 

可以认定工伤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不享 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请须知

申请主体及时限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 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 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受伤害职工本人无 法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 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或工商登记相关材料;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受伤害 职工伤害经过的综合证明材料。
     、特别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 料:

一)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 亡证明;

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 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 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四)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证明;

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六) 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与残军人证》及劳动能 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证;

八)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 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能受理。

门诊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原件)

2 病历复印件

3 处方

4 身份证复印件

5 发票(原件)

6 疾病诊断证明书

7 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8 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注:药店购药和医保卡刷卡不予报销

旧伤复发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医疗期结束后,确因旧伤复发者,应填写《衡阳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找相关人员签好字后,再到医院就诊,门诊实行垫资,住院必须实行挂账管理。报账须提供的资料与《门诊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及《住院费用报销须提供的资料》相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1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一份

2 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复印件一份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5 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份

6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7、工伤职工本人名字的建行账号

8、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一次性医疗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5.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份

6.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

7.本人书面申请

8.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住院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全额垫资的

1 工伤认定表(原件)

2 住院病历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发票原件

5 疾病诊断证明书

6 出院小结

7 费用总清单

8 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9 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实行挂帐管理的工伤患者出院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不要医院结帐收好押金条,医院和保险中心同志用人单位结清自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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