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编辑:采购与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2-09-30 点击数: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资字[2022]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2年7月1日

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学校对周转房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问题。其中的东校区C01、C02、C03栋和西校区30、31栋专用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住。

第二章 周转房的申请流程

周转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人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新入校人员由人事处资格初审,正式教职员工由所属部门资格初审,临时聘用人员由用工部门资格初审)后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

3.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4.签订《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第三章 周转房的租金和租期

周转房的首次租住期限为3年,租住到期后,教职工可申请续租,续租一年一签。

第五条 周转房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学校周边市场价核定,水、电、气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自理,租金具体金额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算造表,交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六条 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东校区C01、C02、C03栋和西校区30、31栋缴纳1000元,其他住房缴纳500元。承租人租住期间未发生违反《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租住协议》行为的,在租住房按要求退还学校后,学校将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

第七条 周转房租金标准:

1.东校区C01、C02、C03栋和西校区30、31栋首次租住月租金12元/平方米,其他周转房首次租住月租金8元/平方米。

2.首次租住期满后若续租,租金逐年递增,东校区C01、C02、C03栋和西校区30、31栋每年上浮4元/平方米/月,其他周转房每年上浮2元/平方米/月。

3.周转房月租金根据国家政策和周边房租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4.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相关部门或个人需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可对租金进行减免。

第八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3年优惠房租,具体时间以办理租房手续时间为准,优惠期内房租为每月6元/平方米,优惠期满后,原则上应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如确有困难需继续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经申请批准后,第四年按照首次租住租金计算(第七条第1点),从第五年开始执行租金上浮政策(第七条第2点)。

第九条 对属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确认)可享受周转房优惠租金政策,如不租住学校周转房或租住学校周转房但优惠期未满而提前退房的,可享受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补助期为优惠期减去租住期,每年年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造表核算,计划财务处在个人工资账户中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周转房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租住协议》。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住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租住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租住之日起按执行房屋租金的三倍计租。

(2)凡被发现有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得向学校重新申请住房。

第十四条 学校周转房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装修,如因生活需要对住房进行装修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批后方可动工。一切装修费用自行负责,退房时学校一概不予补偿。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的,必须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在租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获准租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如原已租住学校周转房的,须同时退还原租住房。

第十七条 取得周转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周转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租赁手续或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者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占房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工作后仍不搬出,从强占之日起按执行房屋租金三倍计租,其租金从强占者本人的工资中扣缴,直至搬出为止。同时学校给予强占住房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搬迁的,承租人应服从学校大局,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无故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周转房的管理:

(1)临聘人员租住周转房的租金每月由用工部门从临聘人员工资中代扣后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租金核算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月提供给用工部门。

(2)多人合租住房先租住者不得无故阻挠后租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租住者不得无故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3)承租人须共同维护房间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4)临聘人员离职或辞退时,用工部门需及时收回其租住的房屋,并负责办理退房手续。若因离职或辞退的临聘人员未及时搬离周转房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租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房外,从租住之日起,按执行房屋租金三倍计收,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周转房的退房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须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确有困难者需提前三个月按程序提出申请,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租。

第二十四条 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关好门窗和水电,结清水、电、煤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水电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相关部门签署盖章的《退房手续结算单》方能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卫生验收不合格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取500元卫生费,屋内设施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退房时,承租人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当面验收后将已腾空住房移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如交房时已被他人占有或使用,视同原住户未退房,且按当期租金三倍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承租人工资或租赁保证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若原承租人工资或租赁保证金无法扣缴时,学校将强行收回周转房并追缴所欠房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因辞职、调离、解聘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离职手续。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房者,须交5000元押金,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按当期租金三倍标准从押金中扣缴房租,并且学校根据情况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房内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2022年9月1日(含9月1日)起与学校签订劳动协议的教职员工。2022年9月1日前已签订劳动协议的教职员工,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院资字[2014]4号)享受相关政策至劳动协议服务期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申请表

2.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租住协议

3.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退房手续结算单

附件1:

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申请表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婚否


学历


职称


入校时间



(指配偶、子女)

随住人资料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备 注
















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完整、真实,遵守有关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履行租住协议有关内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租住协议

甲方:衡阳师范学院 乙方(租住人):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 区 栋 号房屋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为加强房屋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双方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为乙方取得租住甲方房屋的凭证,租住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租住期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取得租住资格后应向甲方缴纳住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元。

3.租住期间乙方未违反《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及本协议,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住,乙方须清除所有垃圾杂物,并按期将住房退还甲方。住房经甲方验收合格,住房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否则,住房保证金用于冲抵应交款项。

4.房屋租金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在乙方个人工资帐户中按月扣缴。

5.乙方不得改动房屋原有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改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等公共设施。乙方如因生活需要对住房进行装修,需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装修费用自行负责,退房时学校一概不予补偿。

6.租住期内,乙方对租住房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责任。

7.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违者一经发现除解除协议收回住房外,自租住之日起按当期租金的三倍计租。

9.乙方不得在住房内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10.乙方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批准解除劳动关系(正式发文前)之日起的30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

11.乙方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2.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13.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衡阳师范学院 乙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衡阳师范学院周转房退房手续结算单

退房人


房号


部门

签字盖章

备注

所在部门

年 月 日


后勤处

(水电费结算情况)

年 月 日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房屋内基本设施情况、卫生清扫及垃圾处理情况)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房租扣缴情况)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住房保证金退缴)

老师已退还学院租住公有周转房,请计划财务处退还所缴住房保证金。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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