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采购与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1-09-20 点击数: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资字[2021] 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1年9月14日

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拥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学校所属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处、后勤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议学校资产管理的管理办法,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购置、出租、出借、调剂、处置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定期与计划财务处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七)参与基建、维修等项目竣工验收等,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等资产维护等;

(八)组织学校的国有资产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向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资产的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分别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为: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仪器设备、教学模型、教学软件、办公家具的管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徽和相关标识等荣誉权的管理,负责赠送物品及小型车辆、大客车等资产管理;

(三)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及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收益的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期间有关资产管理;负责道路、室外构筑物等资产管理;

(八)后勤处:负责水电设施、园林植物、经营性门面、生活车辆等资产管理;

(九)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校内门禁系统、网络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十)保卫处:负责校门门禁系统、消防监控安全设施和校园治安巡逻用车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校友办:负责捐赠类资金和物资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具体责任。各部门应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使用资产的登记及账、卡管理;

(三)负责实物类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报损、报废等;

(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六)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三条 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购置的资产到货后资产管理处应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大型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验收合格后,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可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报告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资产归口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要切实做好本部门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人员异动时,须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范程序办理入账、销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进行机构调整,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按照《衡阳师范学院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主体,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原则上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个合同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1. 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 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 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1. 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 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 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

2. 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四)单位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十九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规定执行,促进贵重仪器设施社会共享。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三十三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处置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余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处置资产,应经过校内调剂公示、技术鉴定、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等流程。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残值评估。资产处置结果须按季度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处置资产清单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行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要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申请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要求组建资产管理方面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使用、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向省财政厅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如学校不能解决,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五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学校各部门从计划、采购、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失到报废、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资字[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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